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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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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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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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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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502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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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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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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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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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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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被告):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负责人:罗某仁,主任。
再审申请人(被告):罗某仁,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申请人(原告):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63号中央华府四单元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699866632H。
负责人:赵成民,主任。
再审申请人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罗某仁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桂0502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罗某仁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8日没有和赵成民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赵成民在其举证证据清单第二、三、四页所列的三证完全是其个人谋划利用电脑造假。二、赵成民故意违约,2021年3月25日双方在被申请人办公室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第十一款项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撤诉、裁定、和解)。三、赵成民只为委托人撰写一份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和一份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另到北海市人民医院调取(叶胜)第二、三次不完整的住院病历送交两院和接收两院裁定书。赵成民诉称接到两院裁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两院裁定书都是赵成民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他办公室拿回来的。故赵成民应按其劳动所得《广西律师收费标准》收费,应把多收取委托人费用返还委托人。综上,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双方没有在2020年11月28日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书》,又称被申请人故意违约,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经一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合意,并判决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且申请人申请再审但对其再审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罗某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浦县公馆镇罗某仁中医诊所、罗某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谭晓明
审 判 员 陈军华
人民陪审员 邓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媛婷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