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成民律师简历

 

      、基本概况

 

      赵成民,男,1960年02月出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市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广西仲裁协会会员,北海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法学专家,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国家二级律师,全国首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法学工学双学士。

      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210390210;

      工作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3号;

      电话:13707796318,18169798417;

      传真:0779-3833169;

      邮编:536000;

      E-mail:zcm0609@163.com。

 

      二、学历学习简历

 

      1979年08月—1983年09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1995年09月—1999年10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三、律师执业简历

 

      1990年10月考取全国律师资格;

      1992年10月—1994年05月: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4年05月—1999年10月: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09月0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人事厅批准晋升为国家二级律师;

      1999年10月——2008年08月:山东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09月——2009年10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四、担任社会职务经历

 

      1992年04月——2008年07月:担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1999年12月——2006年09月:担任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

      2000年03月——2008年08月:担任青岛高科技园区第二中学(内地新疆高中班,与董秀生律师一起)校外法制辅导员;

      2003年10月——2005年08月:担任第二届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04年07月——2008年08月: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2006年09月——2008年08月:担任中国孙中山思想研究会山东省委员;

      2006年09月——2007年04月:担任《中华律师集锦》(法律出版社2007年04月版)编辑委员会委员。

      2003年09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8年12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3年05月——:中国法学会会员;

      2013年12月——:北海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法学专家;

      2014年0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

      2014年10月——: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4年12月——:北海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2015年03月——:广西仲裁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015年03月——:北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03月——:北海市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

      2016年10月——:北海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名录;

      2017年11月——:北海市依法行政研究会会员;

      2019年11月——:北海市旅居者联合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五、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经历

 

      1998年07月03日:司法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决定为全国首届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国经贸法[1998]399号文件);

      1983年09月—1992年10月: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历任综合计划处合同管理科科长、法律顾问处处长。

 

  六、法学方面的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
 
      1996年以来在《黑龙江法制报》(1996年5月7日第3版、1996年5月9日第3版)、《青岛日报》(2001年3月15日第10版)、《青岛早报》(2002年10月29日第5版)等报纸上发表论文4篇。 

      1991年以来在《中国煤炭经济与技术》(1991年第4期)、《黑龙江律师》(1996年第2期)、《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青岛民革》(2003年第3期、2007年第1期)、《广西律师》(2011年第6期、2012年第6期)和《法学博览》(2012年第12期)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篇。

      2008年以来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精选》(余少祥主编,中国科学音像出版社2008年1月版,书号ISBN978-7-9007744-10-4)、《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云南省律师协会主编,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书号ISBN978-7-5482-1141-9)等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

      2013年出版著作(与于紫伊合著)《赢在法庭——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0个要点》(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版,书号ISBN978-7-5118-4010-3)。

      2011年10月18日论文《卫某某涉嫌受贿案》,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载广西律师协会网:http://www.gxlawyer.org.cn/winf/winf103?contentid=1939&state=0

          2012821撰写的论文《自动投案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后的自首制度》,获得广西律师协会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大会组委会二等奖,获奖情况载广西律师协会网:http://www.gxlawyer.org.cn/winf/winf103?contentid=2367&state=0 

      2012年12月31日辩护词《宋雅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无罪辩护》(与于紫伊合办),参加广西区律师协会举办的“广西律师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评选活动”,获得法律文书优秀奖(全区共8篇),载广西律师协会网:http://www.gxlawyer.org.cn/winf/winf103?contentid=2575&state=0

      2013年8月15日撰写的《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旨在与刑事诉讼法规范相契合》(与于紫伊合著),获得广西律师协会参加第六届西部律师论坛(暂缓举办)优秀奖(桂律协〔2013〕84号:关于2013年度西部广西律师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载广西律师网:http://www.gxlawyer.org.cn/winf/winf103?contentid=2878&state=0

       2014年6月15于紫伊、赵成民发表的《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范围——以案例诠释我国刑事和解案件的扩展空间》论文,获得北海市第五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五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决定》,北发【2014】9号文件);

      2015年8月30日赵成民撰写的《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反思》,获得广西律师协会参加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三等奖(桂律协〔201595号:关于2015年度西部广西律师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载广西律师网:http://www.gxlawyer.org.cn/info/e58865bcce454cbfaa968d15d8dc8a96 

    2017年10月30日赵成民、于紫伊专著《赢在法庭——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0个要点》专著获得“广西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载自2017年10月30日《北海日报》第4版。


   照片2012年10月19日拍摄于法律出版社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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