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10:01: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终10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锋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以南、西藏路以西广安公寓2-1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9JG4XD。
法定代表人:洪瀚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丛日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系丛日乐丈夫),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上诉人北海锋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日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已于2020年11月16日施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当,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海锋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陆   振   益
审 判 员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侯   远   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包蓉书记员庞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