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08:2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桂0521行初23号
原告关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县公安局乾江边防派出所,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
负责人周宁,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合浦县公安局乾江边防派出所户口信息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以被告已经变更了户籍登记信息,实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安秀负担,退还其25元。
审 判 长  陈芸芸
审 判 员  莫厚辉
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雯雯
附本裁定所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